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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溶胶灭火装置的使用范围及简介

发布日期:2023-11-27 浏览次数:-

  热气溶胶属于全淹没系统,在控制火源的情况下逐步全淹没式灭火,使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疏散逃生,适用于变配电间、发电机房、电缆夹层、电缆井、电缆沟等无人、相对封闭、空间较小的场所,适用扑救生产、贮存柴油(-35号柴油除外)、重油、润滑油等丙类可燃液体的火灾和可燃固体物质表面火灾。 气溶胶是以固态形式存放的,且自身又不具有挥发性,所以不会存在泄露等问题,具有较长的保存年限,对保护区的设施也能便于时时监控。但气溶胶在技术没有突破且通过国家质检中心型式检验之前,不能用于管网输送系统。普通型的以及洁净度不高的气溶胶灭火后的残留物对精密仪器、电子设备会存在有一定影响,技术上没有解决该问题且通过检验的固定装置,不建议用于保护计算机房、配电房等电机设备等场所。

  相对于K型气溶胶,不仅具有较好的灭火效能,而且有较高的洁净度,气溶胶喷洒后的残留物对于电子设备的影响较少,现国内有些气溶胶生产厂家的S型气溶胶的洁净度已经可以完全达到保护电子设备的目的。

  气溶胶的造价与独立式的七氟丙烷对比,造价上有绝对优势,且利润空间大。

  除气溶胶外的其他的气体灭火,要求保护区的配套设施都需要抗压防暴,且保护区需设置泄压口,所以气溶胶在这块上面的费用又能为用户节省一大笔费用。

  电气火灾

  通信机房、通信基站、电子计算机房等;

  含有精密仪器设备场所的电器火灾变配电室、发电机房、电缆夹层、电缆井、电缆沟等场所的电器火灾

  固体表面火灾

  使用或储存可燃固体物质场所的可燃固体物质表面火灾

  液体火灾

  生产、使用或储存柴油(-35号柴油除外)、重油、变压器油、动植物油等各种丙类可燃液体场所的液体火灾;

 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。

  S型气溶气溶胶灭火装置不能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:

  ①无空气仍能氧化的物质,如硝酸纤维,火药等;活泼金属,如钾,钠,镁,钛等; 能自行分解的化合物,如某些过氧化物,联氨等。 金属氢化物,如氟化钾,氢化钠等。能自燃的物质,如磷等。强氧化剂,如氧化氮,氟等。

  ②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。

  ③人员密集场所火灾,如影剧院、礼堂等。

  ④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火灾,如有爆炸粉尘的工房等。

  ⑤超洁净环境,如制药车间、芯片加工场所、医疗间等。